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

剣窓2013-10月號。反興奮劑(藥物)委員會論壇

10月號的全剣連刊物「剣窓」看到這篇文章,由鄭延文先生譯出來,想不到附送另一篇「阿母a劍士 的心聲」登出來與個位分享。 介白

剣窓2013-10月號。反興奮劑(藥物)委員會論壇
2020年奧林匹克運動會被決定在東京舉辦,主要的原因是:日本選手在過去的奧運會上,沒有違反過〝興奮劑〞(藥物)管制法,是主要的原因。
刑事罪行的「法定主義」,則須規定:犯了什麼「罪」?要用什麼法條來「定罪」,須有明確的決定,就是法律的主張。
但是,劍道人都是被認為是〝品性高潔〞的修練者,不可能有犯規的行為。雖然說是「不可能」犯法。而且,劍道人如果有使用「興奮劑(藥物)」,就被認定是:「以不公平的方法參與競賽」而會被判「失格」的重大的損失。
目前,全剣連的舊式「比賽.裁判規則」:第15條規定:「使用禁藥或持有者」的規定,及同:18條規定:「觸犯禁止行為:第15條、第16條者,判定〝敗〞,給予對手〝勝2分〞,並命其退場」。但是,同細則又規定:「規則第15條之〝禁止藥物〞,卻又只規定:「另外規定」」。這是舊規則的規定,只要「使用禁止藥物」就判失格,並沒明確註明:「何種藥物」。
因此,200303月,「比賽.裁判規則」第15條:將「有使用禁止藥物或持有者,或,實施:禁止方法」修改之。也將〝同細則〞第14條:「規則第15條所規定的:禁止物質及禁止方法,是世界〝反興奮劑〞機構的「世界興奮劑防止條約」的「最新禁止表,所揭示的〝禁止物質〞及〝禁止方法〞」」的規定「加入」之。

有一例:
有某範士八段,患有糖尿病,未向TUE(有關:治療目的除外的措施單位)申請,與平時一樣的注射〝胰島素〞後,參加八段選拔賽而獲勝。卻是因「使用興奮劑」被「取消資格」。媒體也曾報導過,使得他所經營的道場不得不關閉。因此,這位範士向東京地方法院申訴,理由是:「事前未接到〝通知〞,應是全日剣連的疏失。所以自己的「生活權才被剝奪」的主張,申請損害賠償。」全日剣連不得不花費龐大的訴訟費用和時間,與之對頌。
因此,全日剣連,國民運動大會等單位,所有要出場比賽的選手,對於:「使用興奮劑檢驗結果之判決,有不服時,得向〝日本運動仲裁機構〞申訴仲裁。可依「判定的結果給予同意」。建議該委員會附加此種同意書。如果有此同意書,使用興奮劑者如有違法,可依仲裁判決,即可消除一般民事訴訟所引起的煩瑣應訊。」

反使用興奮劑委員會(Anti-Doping Association):片岡 義夫 2013-10-11.武夫 譯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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